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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法》第六章历年版本对比
  • 信息时间:2020-07-21 1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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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20年6月20日修订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今天整理了新版《档案法》第六章内容,本章内容全部是补充完善内容,方便大家参考学习。《档案法》中变动完善的地方用蓝色字体标记。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二条

【2020版】

 第四十二条 档案主管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可以对档案馆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的下列情况进行检查:

(一)档案工作责任制和管理制度落实情况;

(二)档案库房、设施、设备配置使用情况;

(三)档案工作人员管理情况;

(四)档案收集、整理、保管、提供利用等情况;

(五)档案信息化建设和信息安全保障情况;

(六)对所属单位等的档案工作监督和指导情况。


第四十三条

【2020版】:

 第四十三条 档案主管部门根据违法线索进行检查时,在符合安全保密要求的前提下,可以检查有关库房、设施、设备,查阅有关材料,询问有关人员,记录有关情况,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


第四十四条

【2020版】:

第四十四条 档案馆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发现本单位存在档案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消除档案安全隐患。发生档案损毁、信息泄露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档案主管部门报告。

第四十五条

【2020版】:

 第四十五条 档案主管部门发现档案馆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存在档案安全隐患的,应当责令限期整改,消除档案安全隐患。


第四十六条

【2020版】

第四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档案违法行为,有权向档案主管部门和有关机关举报。          

接到举报的档案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应当及时依法处理。

第四十七条

【2020版】:

第四十七条 档案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开展监督检查工作,做到科学、公正、严格、高效,不得利用职权牟取利益,不得泄露履职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

 下一期请见:历年版本对比学习丨《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七章 法律责任。

来源:2020年7月20日兰台之家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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