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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江苏省档案科技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 信息时间:2021-10-08 1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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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档案局  江苏省档案馆

关于印发江苏省档案科技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苏档[2021]40号


各设区市档案局、档案馆,省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为加强档案科技项目管理,提高我省档案科技工作水平,省档案局、档案馆对《档案科技项目管理办法》(苏档规发[2018]1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江苏省档案局   江苏省档案馆

                                       2021年7月12日


江苏省档案科技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档案科技项目管理,提升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国家档案局科技项目管理办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江苏省档案科技项目的立项、实施和验收等管理工作。

第三条 各级档案部门要高度重视档案科技项目工作,争取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在政策、经费等方面的支持,保障项目研究的顺利进行。

第四条 省级档案科技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全省档案科技项目管理工作。各设区市档案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档案科技项目的推荐和管理。

第二章  科技项目立项

第五条 省档案主管部门以档案事业发展规划和战略为目标,围绕解决档案工作中具有前瞻性、长远性影响的问题确定选题范围,发布立项指南。

第六条 科技项目申报程序:

(一)申请立项单位根据档案科技项目立项指南确定选题,填写《江苏省档案科技项目任务书》(附件1),报送推荐单位,省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直接报送省级档案科技管理部门;

(二)推荐单位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严格审核,提出推荐意见,统一向省级档案科技管理部门报送,并对获得立项的项目进行跟踪管理。

第七条 科技项目主要研究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科技项目主要研究人员具有一定专业研究经历和5年以上档案工作经验,具备一定的档案管理理论水平和实践能力;

(二)科技项目负责人最多同时承担2个科技项目(含国家档案局科技项目);

(三)科技项目负责人具有良好的诚信度和职业道德,2年内有科技项目未按期完成的,不得申请科技项目。

第八条 省档案主管部门邀请专家组建科技项目评议委员会(不少于5人),组织召开科技项目立项评议会议。省级档案科技管理部门负责对申报的档案科技项目进行分类汇总、形式审查,并将形式审查合格的项目材料提交科技项目评议委员会评议。

第九条 科技项目评议遵循以下标准:

(一)项目选题符合立项指南要求;

(二)具有较强的研究价值和实用价值,能推广应用并可产生一定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三)具有较高的创新程度和技术难度,对档案事业发展和推进档案工作具有重要指导意义和实践意义;

(四)研究路线和方法可行,项目研究周期一般不超过2年,如超过2年,申报单位需作特别说明;

(五)科技项目的承担单位具备一定的科研能力和科研条件,能保证科技项目顺利完成。

第十条 科技项目评议委员会按照评议标准对提交项目逐项评议,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获得参会评委三分之二以上同意的科技项目,作为拟立项目报省档案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一条 科技项目评议实行回避制度,立项评议委员会委员不能评议本人或本人所在单位参与的项目。

第十二条 拟立项项目经省档案主管部门审批后,列入省档案科技项目计划正式下达。

第三章  科技项目实施

第十三条 省级档案科技管理部门负责对科技项目进行管理和指导。推荐单位负责对所推荐的科技项目进行督促、指导、检查。每年10月底前报送科技项目进展情况。

第十四条 科技项目承担单位因故不能按期完成计划任务的,应及时通过推荐单位向省档案主管部门提出项目研究终止或延期申请,延长期限不超过1年。

第十五条 科技项目承担单位未能按期完成研究任务,且未提出延期或终止申请,或延期期满后仍未完成计划任务的,省档案主管部门将撤销该项目并予以公布,此后两年内不再赋予该单位和项目负责人科技项目。

第四章  科技项目验收

第十六条 省级档案科技管理部门负责组织科技项目验收工作。科技项目研究完成后,承担单位通过推荐单位向省档案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交齐全、完整、规范的科技项目验收材料。

第十七条 科技项目验收应报送如下材料:

(一)推荐单位的验收申请报告;

(二)工作报告;

(三)研究报告;

(四)应用证明;

(五)查新报告;

(六)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八条 省级档案科技管理部门对报送材料的齐全、完整、规范情况进行审查;根据推荐单位的申请和项目研究内容确定验收方式。

第十九条 科技项目验收有结题、会议验收2种方式:

(一)结题

基本完成研究任务的科技项目,由推荐单位提出结题申请,省档案主管部门审查后予以确认,出具结题证明。

结题的项目,至少报送第十七条规定的(一)(二)(三)项材料。

(二)会议验收

完成研究任务的科技项目,由推荐单位提出会议验收申请,省级档案科技管理部门组织验收专家组,召开会议,专家组听取项目的工作报告、研究报告,观看演示,审阅相关材料,经质询讨论后形成验收意见,报省档案主管部门审批。

验收意见须经专家组不少于五分之四人员同意方可通过。

省档案主管部门经审批后颁发《江苏省档案科技项目验收证书》(附件2)。

会议验收的科技项目需提交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所有验收材料。

第二十条 验收专家组由5—9人组成,由专家组成员现场推选产生专家组组长,专家组组长主持项目的验收工作。

第二十一条 科技项目验收的主要内容有:

(一)是否完成科技项目任务书要求的目标任务;

(二)科技项目的创新性、先进性和成熟性;

(三)科技项目的理论水平、现实作用、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四)科技项目的科学价值及推广应用前景;

(五)科技项目档案材料是否齐全、完整、规范。

第二十二条 凡是由省档案主管部门下达的科技项目权属归省档案主管部门和科技项目承担单位共同所有,省档案主管部门有权对科技项目以适当的方式进行推广。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档案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江苏省档案科技项目任务书.docx(点击可下载)

    2.江苏省档案科技项目验收证书.docx(点击可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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