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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农民银行档案
  • 信息时间:2022-11-17 0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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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管单位:江苏省档案馆

内容与评价:20世纪初以来,江苏省农业出现了持续的商业化走势。一战结束后,近代工商业在这一地区大量出现,加速了江苏省农村经济的商业化步伐,进而刺激了该地区农村金融的制度革新和资金需求。南京国民政府成立之初,江苏农村受历年军阀混战、盗匪横行以及天灾的影响,乡村经济渐趋恶化,农村金融秩序出现素乱和滞后。原先的钱庄、典当、合会等农村金融机构开始走向衰落。为顺应方兴未艾的农村合作事业,江苏省农民银行在政府的大力支持下开始登上农村金融的舞台,由此掀开江苏农村金融的新篇章。1927年10月29日, 江苏省农民银行筹备处于南京斗鸡闸2号成立。次年4月13日成立监委会,7月16日正式开业。最初资本50万元,主要职能是“调剂农村金融,发展农业生产”。1930年4月30日, 总行迁入镇江商会旧址广肇公所继续营业。次年9月,又迁至镇江中山路中山桥旁。抗战爆发后,江苏省农民银行总行迁渝,并在重庆设分行。抗战胜利后,江苏省农民银行重新恢复机构,办理业务。随着人民解放军相继解放苏北、南京、苏南地区。江苏省农民银行及其分支行处先后被各地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管制委员会和人民政府接管。

江苏省农民银行是近代中国农村金融现代化的肇始,相比较而言,江苏省农民银行是抗战前经营最好的、成绩最为显著、对农村贡献最大的农业银行,尽管它还有种种缺陷,实力也不甚雄厚, 对当时江苏农村经济的振兴作用有限,但它是当时真正意义上的农民银行,其许多管理办法和运行机制也都为后来的农民(业)银行(如中国农民银行)所借鉴。馆藏江苏省农民银行档案,主要内容有银行筹建、人事任免、业务发展、组织规程等,相当系统完整,是研究江苏省农民银行乃至民国地方金融事业极为难得的原始资料。

1928年1月20日,江苏农民银行筹备委员会布告。

江苏省农民银行创办人叶楚伧

1928年7月16日,江苏省农民银行开幕典礼摄影。

全文:

江苏省农民银行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江苏省政府为扶助农民经济之发展以低利资金贷与农民设立江苏省农民银行谘请财政部核准注册。

第二条 江苏省农民银行为省立银行,其资本总额暂定为二百二十万元,以专案指定征收各县之农行基金充之。

       前项农行基金全数解缴农民银行不得移作别用。

第三条 江苏省农民银行对于农村合作事业有提倡扶助之责。

第四条 江苏省农民银行营业期限定为三十年,期满时得由监理委员会呈请省政府转咨财政部核准延长之。

第二章 组织

第五条 江苏省农民银行设监理委员会,以委员九人组织之。其三人由省政府委员兼任,余六人由省政府聘任之,并咨报财政部备案。

     监理委员会委员由省政府指定一人为主席。

第六条 监理委员会之职务如左:

(一) 保管基金

(二) 监督业务

第七条 监理委员会委员为义务职。

第八条 监理委员会之职务以会议行之。每月至少开常务会议一次,遇必要时得开临时会议,均由主席召集之。

     前项会议实业厅应派员列席。

第九条 监理委员会设秘书一人,事务员若干人,由委员会委任,其办事细则另定之。

江苏省农民银行章程

江苏省农民银行监理委员会呈江苏省政府为农民银行筹备结束请另行任命监理委员函

江苏省农民银行呈江苏省政府为呈报就职日期事函

1929年5月,江苏省农民银行第一次业务会议汇编。

1929年5月8日,江苏省农民银行第一次业务会议摄影。

1946年9月,《苏农通讯》第一期。

来源:江苏省档案局、江苏省档案馆编《江苏珍贵档案图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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